教育部发行“学校运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临时措施通知
教育与体育[2015]第三
中央政府下的所有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教育部门(教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和建筑团的教育局:
为了实施中国共产党第18个中央委员会的第三和第四次全体会议的精神,认真地实施了“国家中和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计划(2010-2020)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理事会一般办公室的通知在各个层次和类型的学校中,并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现在向您发出了“预防和控制学校运动风险的临时措施”,请遵循。
教育部
2015年4月30日
预防和控制学校运动风险的临时措施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防止学校体育运动的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确保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这些措施是根据强制性教育法,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制定的。
第2条学校体育是指体育教学,课外运动活动,课外运动培训,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或组织的体育比赛,以及由学生在学校体育场地和设备设施中独立进行的体育活动。学校运动风险是指在学校体育运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风险。运动损伤事故是指在运动中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
第3条学校应根据法律积极进行学校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并改善学生的身体健康。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时,应加强对运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第4条学校体育风险预防和控制遵循预防原则,作为主要重点,等级责任,学校实施和社会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并改善学校体育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以防止和避免运动伤害。
教育管理局和学校不得通过减少体育活动来避免运动风险。
第5条本法规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以及中学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这些措施提及普通大学和特殊教育学校体育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并与实际条件结合使用。
第2章管理职责
第6条教育行政部应将学校运动风险预防和控制视为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工作计划,制定适合该地区的学校运动风险预防和控制的指导意见或工作计划,阐明风险预防和控制的特定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和指导和敦促建立和改善学校体育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和控制率和控制率和控制率和控制率和控制率和控制率和控制率和控制率,并衡量预防和控制率和次数。
教育监督机构应监督和检查学校运动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检查结果是评估和使学校负责的重要依据。
第7条学校应建立学校运动风险预防和控制机制,并由学校内的多个部门协调和协调,并由教师,学生和员工共同参与,制定预防风险预防和控制系统以及运动伤害事故事故处理计划,阐明各种职能部门的责任,例如学术事务,物流,学生管理,学生管理,组织教育,组织和监督相关人员和监督员工和监督人员的职责和监督和监督人员的职权范围和受职责和监督和监督人员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和受职责和监督。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根据相关的国家产品和质量标准来严格购买运动器材和设施。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则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报告。应建立用于运动设备设施和场地的安全分类帐系统,以记录负责的采购人员,采购期间实施的标准,使用寿命,安装接受,定期检查和维护状态。
学校运动器材设施的设施应严格按照安装要求,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签署收据,签名结果应记录在运动器材设施和场地安全帐户中。
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和采购安全分类帐购买的运动器材和设施应同时交付。
第9条学校应按照法规安排学生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记录,并根据“有关小学和中学学生的学术注册法规”的规定,将其包括在学生身份档案中。当学生不熟悉学校时,应要求学生的父母提供有关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应转移给学生健康记录。如果涉及学生的个人隐私,学校有义务将其保密。
学校和教师应为不适合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10条学校应积极宣传运动风险预防和控制管理系统,运动伤害事故处理计划和其他信息,并接受父母和社会的监督。
第3章一般要求
在体育,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之前,第11条,教师应仔细检查运动器材的设施和场地;在体育教学,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期间,应加强安全预防措施,并应详细分解具有高技术困难的行动,根据教学要求充分加热,并应采取正确的保护和援助。
第12条当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大规模的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时,它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紧急计划;检查运动设备设施和场地,建立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标志;设置现场紧急点,安排医务人员进行现场现场现场;并向学生提供安全教育。
在组织学生参加跨区域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时,应根据活动或竞争要求向学生和父母提供安全通知,并从父母那里获得书面反馈。
如果大规模的体育赛事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用水,医疗服务等,则应选择合格的服务机构并根据法律签署标准化的服务合同。
第13条学校应对运动设备设施和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和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运动设备设施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安全提醒。只能在教师的指导和保护下才能使用的设备应在使用后阻止,存储或专门存储,并且不应处于学生可以自由使用的状态;如果不方便挡住和存储,则应有安全提示。教师制造的运动器材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组织,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且只能在通过评估后使用。
第14条学校应根据安全需求或相关法规及时检查运动设备设施和场地的安全,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和报废相应的运动设备设施,并及时消除安全危害。
第15条学校应使用学校开放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议等来进行运动安全宣传和教育,推广运动安全知识,宣传预防运动风险,控制和控制要求和措施,并指导学生和父母注意了解预防运动风险。
第4章事故处理
发生运动伤害事故后的第16条,学校应根据运动伤害事故处理计划的要求迅速实施或组织救援,并及时与学生的父母交流。
第17条如果发生运动伤害事故并且情况很严重,则学校应立即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如果这是一次重大的伤亡事故,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立即根据相关法规向同一级别的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下一个层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当完成运动伤害事故时,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处理结果;当处理重大伤亡事故的结果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同一级别向人民政府报告,并在下一个层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18条学校应根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和相关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运动伤害事故。
第19条,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体育,医疗,司法和其他部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合作,组建了学校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团队,以对事故进行公正,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并为处理事故提供基础。
第20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改善学生体育事故伤害保险机制,并通过购买学校责任保险来改善学校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并鼓励父母或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事故保险。
第5章附件
第21条该措施应从2015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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